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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防污染 湖南有新规

时间:2022-09-19 11:24作者: 秘书处打印字号:

  华声在线全媒体记者 彭雅惠
  本月起,新版《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
  在已实现全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83%、规模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99.6%的前提条件下,我省为何对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制定新的规定?新规与过去比较有哪些变化?
  9月14日,省生态环境厅对《规定》进行了解读。
  规模以下养殖户纳入防治范围
  近5年来,我省按照中央要求,全面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全力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成效是明显的。”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说,省内大型规模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已达到100%。
  但我省畜禽养殖点多面广,规模化程度并不高,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污染问题仍然较多。我省原来实施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发布于2017年,并未将畜禽养殖户纳入养殖污染防治范围。
  从2017年到2021年,在两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督察组反馈、交办给我省的信访件中,涉及畜禽养殖污染的有不少。
  随着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入,将畜禽养殖户纳入畜牧业转型升级整体部署,变得迫切起来。
  新规中,对畜禽养殖户规模划分进行了明确:年出栏生猪50(含)至500头为畜禽养殖户,500(含)至5000头为小型畜禽养殖场,超过5000头的为大型畜禽养殖场,其他主要畜种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按生猪当量折算。
  “台账”助推精准施策
  《规定》明晰了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职责——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指导与服务,指导畜禽标准化养殖;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及废弃物处理设施的监管。
  同时,《规定》明确指出,畜禽养殖场、养殖户是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与过去相比,新规要求责任主体全部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台账。
  台账主要需载明畜禽养殖畜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解释,畜禽养殖的主要污染物来自于养殖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废水和粪污,根据多年经验,建立环保台账能让监管部门更精准了解养殖废弃物的产生和去向、摸清底数、精准施策,企业亦能自证守法。
  排污要先“领证”或“登记”
  对与污染直接相关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户如何排污的问题,新规也提出了新要求。
  《规定》明确,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户应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并按证排污。
  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解释,具体来说,规模以上养殖场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养殖户和不设置污水排放口的规模以上生猪养殖项目,不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和取得总量指标,只需进行排污登记。
  “如果要将畜禽养殖粪污用作肥料的,还必须有符合环保要求的粪污储存设施、配套足够的消纳土地。”该负责人表示,如果养殖场、养殖户所产生的粪污不能完全消纳而需要外排环境的,还要做到达标排放。
  一旦畜禽病死或发生病害,养殖场、养殖户不能随意处置,必须联系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在指定场所位置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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